原標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能否管住“天價采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將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政府采購總規模從2002年的1009億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億元。政府采購活動中也暴露出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負責人表示,從近年來政府采購領域引發公眾廣泛關注的案件看,突出問題是質次價高。
防腐
采購人員五種情況應回避 將新增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新出臺的實施條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確了采購需求的內容,如規定采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明確采購需求成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并規定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等。
另外,條例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五種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另外,條例明確規定,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條例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公開
采購活動要全過程公開
不良行為記入信息平臺
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條例》著力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將公開透明原則貫穿采購活動全過程,對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公告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投訴處理結果等各個關鍵環節,均作了具體規定。
為推進和規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條例》明確政府采購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應當就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追責
增列34種違法情形
評審專家違法將追責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明確規定給予限期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追究法律責任。此次實施條例增列的違法情形有34種之多。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從制度規則設計上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條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對評審專家實施動態管理,保證評審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既使其從業受到限制,又使其經濟上付出代價。
而對于有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等情形的供應商要追究法律責任;對于惡意串通的供應商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文/新華社 見習記者 張偉)
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約10年終將施行
新華社電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于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何相關的實施條例到12年后的今天才得以出臺?有專家指出,經濟、社會轉型沖突,社會變革中部門利益糾葛,是一些法律法規長時間難產的根本原因。
目前,調整我國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是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部法律之間存在諸多矛盾與沖突,某種程度上影響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事實上,有關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起草工作,財政部早在2003年4月起就已啟動,并形成了實施條例送審稿,于2005年1月報請國務院審議。
此后,幾乎每年的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都將制定實施條例列入其中。特別是在《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中,首次將實施條例列入“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此后6年,實施條例一直是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