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蔡長春 文/圖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依據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刑事訴訟工作實踐,就偵查、起訴、審判環節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劉靜坤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意見對審判和庭審功能的認識更加科學,對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把握更加準確,對冤假錯案危害和致因的反思更加深刻,既是改革的指導方針和政策依據,也是改革的制度設計和路徑指引。
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要求
刑事訴訟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民主權利等合法權益,其核心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進而確保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劉靜坤認為,為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劉靜坤說,意見提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因此,法院要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據采納標準,把好證據審查判斷關。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和采納證據,依法作出裁判。劉靜坤認為,法院要嚴格落實刑事訴訟法和“兩個證據規定”,證據只有經過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劉靜坤說,法院要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明標準,依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劉靜坤稱,這里要準確理解證明標準的含義,對于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仍然存在合理懷疑的情形,就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此外,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切實防范冤假錯案發生。意見第15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劉靜坤進一步解釋說,意見強調疑罪從無原則,具有重要的宣示意義和現實價值。法院應當堅持嚴格依法裁判,杜絕疑罪從有、從輕、從掛等錯誤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不得違心下判或者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著力提高人權司法保障水平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重要的憲法原則。加強刑事訴訟的人權司法保障,是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條件,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
劉靜坤認為,要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防止刑訊逼供、非法取證。
據介紹,改革文件中重申法律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對完善訊問程序提出明確要求。法院應當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對各類非法證據依法認定、嚴格排除,促使辦案人員嚴格執行法定的取證程序。要立足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認定標準。
意見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
劉靜坤說,法院要完善值班律師制度,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要重視發揮值班律師的職能作用,有效減少審判中的程序性爭議。
此外,法院還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意見要求,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要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要依法保障辯護人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充分發揮好庭審決定性作用
公正規范的法庭審判,是實現案件裁判實體公正的關鍵環節。
劉靜坤認為,要切實發揮庭審應有的制約、把關作用,形成有效的倒逼機制,促使公檢法三機關依法規范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共同維護刑事司法公正。
意見要求,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劉靜坤說,首先,要完善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積極推進庭審實質化。法院要積極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落實強制證人到庭制度,完善出庭作證保障機制。
其次,要規范法庭審理程序,落實公正審判的內在要求。根據意見要求,要規范法庭調查程序,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要完善法庭辯論規則,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辯論權;要完善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完善審判程序繁簡分流機制
劉靜坤說,為兼顧司法公正和效率,法院要積極落實繁簡分流原則,實現疑案精審、簡案快審,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用于審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避免程序繁瑣主義。
意見要求,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
劉靜坤說:“首先,要充分發揮庭前會議功能,有效解決程序性爭議,實現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順利銜接,不斷優化庭前會議功能,保證庭審集中持續高效審理。其次,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簡化審理。”
在劉靜坤看來,只有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提高辦案人員的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責任意識,才能有效解決法院審判經常面臨的“定放兩難”困境,從根本上消除司法公正的制度隱患;只有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健全落實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要求,完善公檢法各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才能夯實防范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
劉靜坤說:“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涉及偵查、起訴、審判、辯護等多個領域、多個環節,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堅持系統思維和辯證思維,統籌協調加以推進,防止簡單化和片面化,切實把中央確定的改革原則和要求落到實處,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