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0月28日正式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引領發展新質生產力”。
“司法對新質生產力發展的保障是全方位的,在保護科技人才、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等諸多方面均發揮著重要作用。”在2025金融街論壇年會上,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薛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未來,需進一步強化法治保障,增強規則的前瞻性與適應性;進一步融通國內外規則,以營造更具全球競爭力的金融生態,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
以審判樹規則
塑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
“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科技企業是重要的‘科技創新主體’。科技企業在發展的不同階段,都需要在金融支持和服務下實現進一步發展,而法治則為科技創新和金融變革提供規則引領和制度保障。”薛峰表示。
從實踐來看,薛峰表示,法院依法保護企業這一創新核心主體,通過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加強知識產權全鏈條司法保護,嚴格落實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侵權代價,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引導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加強對新興領域重點產業法律問題研究,運用法律手段精準保護。
作為金融專門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在服務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引導金融活水“精準灌溉”新質生產力方面,肩負著特殊職責。
據薛峰介紹,在實踐中,北京金融法院通過“以審判樹規則,以協同促治理”,明確市場規則、穩定市場預期、防范化解風險,積極塑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金融法治環境。比如,針對科技創新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法院明確裁判規則,穩定市場預期;對于約定畸高投資回報的變相高利、明股實債等現象依法查明其本質,將不合理的高利“打回原形”,切實為科創企業減負;對于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非傳統融資方式依法予以保護,支持為科創企業提供更豐富的融資工具。
中小科創企業多為民營企業,為此,北京金融法院協同北京市工商聯創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室機制,采用“活封活扣+市場精準評估+企業全力自救+投融資天使他救”的糾紛解決模式,通過精準引入金融、新能源、大數據等行業專家,推動信用修復、和解調解、以執防破、以執促和,辦理案件212件,涉案標的311億元,幫助50余家民營企業紓困解難,保障10余萬職工就業。
補齊法治短板
增強規則前瞻性適應性
從時間維度看,司法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仍存在一些法治短板,需進一步強化法治保障。
“比如,規則的前瞻性與適應性有待加強。”薛峰表示,金融創新,尤其是在數字金融和跨境金融領域,新架構、新產品、新業態層出不窮,數據跨境傳輸、虛擬資產監管等前沿問題亟待明確法律規則;另外,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制度型開放的深入,涉外金融合同效力審查、跨境投融資規范適用等,正成為國家金融法治的“試金石”,需進一步融通國內外規則,以營造更具全球競爭力的金融生態。
針對這些前沿問題,今年,北京金融法院進行了兩方面探索。一方面,在專業化審判庭基礎上,組建跨部門、跨人員類別的10個專業政策調研團隊,圍繞金融“五篇大文章”、新質生產力發展等金融重點領域精研政策、跟進需求,開展調研工作50余次,匯聚各類問題64個,促進審判、政策、行業需求側問題的統一歸集。針對調研中發現的新股發行承銷環節違法違規行為、上市公司退市難題、政府投資基金退出難等問題,進行法律研判和對策分析。
另一方面,聚焦企業急難愁盼問題,依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金融街服務局基層立法聯系點提出高質量立法修法建議,助力民營經濟促進法、企業破產法、關稅法等近十部法律法規制定修改,以良法善治支持創新發展。
平衡創新和風險
支持科技金融高質量發展
科技金融通過提供長期資金支持、優化資源配置和降低創新風險,成為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核心驅動力。
據薛峰介紹,在支持科技金融高質量發展方面,北京金融法院進行了多方面探索,主要體現在四方面。一是構建專業審判與研究體系,深入行業調研前沿法律問題。與金融協同單位共同聚焦金融科技合規標準、數據資產等前沿問題開展研究。二是創新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推出“雙軌雙平臺”糾紛解決機制、“庭審百問”要素化審理模式等與資本市場發展相匹配的審判執行機制,提升審判質效。三是深化協同治理與規則指引。積極與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協作,共同發布行業標準和典型案例。四是保障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與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開展數據資產入表、數據資產金融創新等法律問題研究,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創新發展,為新質生產力發展凝聚法治合力。
在支持科技金融發展、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也需防范金融風險。“金融創新領域,尤其是金融科技、數字貨幣等前沿領域,往往走在監管和立法的前面,法律條文難免存在空白或模糊地帶。”薛峰表示,作為司法機關,既要為金融創新提供必要的“法治容錯空間”,激發市場活力,又要精準劃定行為的法律紅線,防范金融風險。
在薛峰看來,需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堅持“實質重于形式”,以“多維度監管”思維替代“簡單的形式審查”。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不能拘泥于合同表面的法律名詞,必須深入探究交易的經濟實質和真實目的,查明真實法律關系。審判過程中,核查相關主體是否從事資產篩選、風險評級等核心金融職能,如果實質是金融活動,則要求必須具備相應的金融證照并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監管要求。通過“多維度監管”的司法應用,確保無論創新形態如何變化,其金融本質和相應風險都能被納入法治框架。
另一方面,強化司法與監管的“政策協同”,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北京金融法院與“一行一總局一會一局”等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了常態化的信息共享、風險會商和政策協同機制。對于監管執法和金融司法中發現的普遍性、苗頭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使司法裁判與監管政策同頻共振,提升執法司法政策一致性,將風險遏制在萌芽狀態,實現“抓前端、治未病”。
“我們將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法治前瞻與包容審慎,對金融創新產品、新的金融業態服務進行精準裁判,確保金融創新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穩妥有序推進。”薛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