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反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市委巡察組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四)專題報告。巡察結束后,巡察組應當形成巡察報告,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巡察組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決定。
市委應當召開常委會、“五人小組”會議,及時聽取巡察領導小組有關巡察工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察成果的運用。
(五)反饋整改。按照市委要求,巡察組應當及時向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提出反饋意見和整改要求,在一定范圍內反饋通報,并對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督察。
被巡察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收到巡察反饋意見后,被巡察單位應當及時召開黨委(黨組)會專題研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改時限,并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市委巡察辦。
(六)移送交辦。對巡察發現的問題及受理的信訪舉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市委“五人小組”同意后,市委巡察辦依據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1.屬于工作方面問題的,移交被巡察單位黨組織處理;
2.屬于違紀違法線索的,移交紀委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3.屬于組織建設、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的,移交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全市各級黨組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巡察結果作為干部評價、任用、評先樹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相關職能部門對市委巡察組移交的信訪舉報、專題報告和有關材料應當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辦理結果于2個月內報市委巡察辦。
第二十八條在巡察期間,被巡察對象擬被提拔的,市委組織部或有關考察組應當聽取市委巡察辦或相關巡察組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市委巡察辦應當加強巡察成果運用臺賬管理,會同市委巡察組對整改落實情況、移交事項辦理情況采取適當方式進行了解和督辦,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察黨委(黨組)有關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條巡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通過媒體、黨內通報等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五章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一條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解決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巡察組工作不力,發生重大問題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協調協作機制,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和政法機關、審計、信訪等部門及其有關單位,應當支持巡察工作,對市委巡察組開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等配合支持。
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潔自律等有關紀律規定。巡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而被舉報或被上級巡視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接受宴請和各種娛樂活動的,在被巡察單位報銷費用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