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二條市委巡察組組長職責是:
(一)主持巡察組日常工作,及時組織研究處理巡察中的有關事項;
(二)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
(三)簽批巡察報告、專題報告、反饋意見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對巡察組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提出巡察組工作人員選配、晉升、交流、調整、回避及考核、獎懲的建議;
(五)完成市委巡察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市委巡察組副組長職責是:
(一)根據巡察組組長要求,組織落實具體巡察工作;
(二)與市委巡察辦及有關部門溝通有關情況,協商有關工作;
(三)組織起草巡察報告、專題報告、反饋意見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配合巡察組組長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五)完成巡察組組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市委巡察組建立聯絡員制度,確定一名干部擔任聯絡員,負責與市委巡察辦及相關部門的日常聯絡工作,溝通協商相關事宜,協助組長、副組長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市委巡察組實行組務會制度,對下列事項進行集體研究:
(一)落實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決策和部署;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三)擬深入了解的重要問題;
(四)擬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的事項;
(五)人員管理方面的事項;
(六)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項。
組務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決定上述事項,當存在分歧,經討論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巡察組組長決定。對重大問題存在分歧的,應當將不同意見以適當方式向市委巡察辦反映,必要時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組務會根據工作需要,由巡察組組長或受委托的副組長主持召開,一般由組長、副組長、聯絡員參加,其他參加人員由組長確定,并做好會議記錄。
第十六條加強巡察工作人員管理監督,嚴格組織紀律,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巡察干部隊伍。
巡察組應當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巡察組工作人員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能力建設,臨時黨支部書記由巡察組組長擔任。
實行巡察工作人員獎懲制度,對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的,給予嘉獎、記功等獎勵;對特殊貢獻或重大立功的,優先提拔使用;對失職、瀆職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對巡察工作人員的選任、晉升、調整和獎懲,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市委巡察辦和有關巡察組的意見。
第十七條被巡察地方、單位成立由黨委(黨組)負責,有關部門參加的巡察聯絡組,明確2至3名干部,具體負責與市委巡察辦、巡察組日常聯絡,辦理移交事項和整改落實工作。
第三章對象與內容
第十八條市委巡察組巡察的對象和范圍是:
(一)縣(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商丹園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市、縣(區)人民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市委部門、市級人民團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五)市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六)各縣(區)及市級部門代管的主要負責人為縣級的機關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七)鎮(辦)黨委、人大、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