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 姜佩杉)為進一步發揮互聯網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紛、強化網絡空間依法治理、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全文及答記者問見四版),對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范圍作出調整完善。《規定》共4條,明確了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協議管轄規則、上訴審理機制等,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悉,《規定》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18年規定》)確定的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范圍基礎上,優化完善了互聯網法院管轄案件類型,以鞏固完善“網上糾紛網上審理”的高效便民審理機制,推動聚焦審理新型、前沿、復雜、規則意義突出的網絡案件。
據了解,《規定》新增四類網絡案件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將“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并將部分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規定》還結合民事案件的管轄調整,同步調整了互聯網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臺案件范圍。
此外,《規定》還對互聯網法院的指定管轄、協議管轄、案件上訴機制等問題作出規定,相關內容與《2018年規定》總體保持一致,確保互聯網法院管轄調整有序銜接、穩妥推進。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