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任歡)為細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要求,推動慈善組織主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幫助社會公眾了解并監督慈善組織及其慈善活動,民政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訂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增加了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內容,明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對外公開對公開募捐合作方的評估和指導監督情況等信息。辦法明確重大突發事件公開募捐活動信息公開要求。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上年度重大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辦法增加了進一步提升慈善組織透明度的規定,明確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后3個月內公開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的,應當自慈善信托設立后30日內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托名稱、受托人名稱、委托金額等情況。
辦法還明確了慈善組織每年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時間、方式等具體要求。明確慈善組織主要捐贈人、重大慈善項目的范圍。鼓勵慈善組織主動向社會公開辦法規定以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