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張女士與許先生原是一對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許。后因雙方感情破裂離婚,小許隨父親生活。此后,張女士與陸某再婚,陸某帶著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小陸一起生活。但婚后第七年,張女士與陸某離婚。雙方簽署離婚協議,約定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屋歸張女士所有,并辦理相關手續,將房屋登記在張女士名下。
2020年,張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小許認為,張女士在離婚后,于2011年開始就與其一起居住,張女士的身后事亦由小許一人辦理,張女士的房屋應由其一人繼承。此外,小許稱,從張女士與陸某簽署的離婚協議可以看出,張女士再婚后,夫妻間矛盾不斷,兩人早已分居。繼子小陸長期和奶奶生活,張女士和小陸的關系并不親密。但小陸認為,其作為繼子,與張女士共同生活過,也有權繼承房屋。為此,小許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名下的房屋全部由其繼承。
●判決:構建撫養關系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成人后,繼子女對繼父母亦負有贍養、扶助等義務。法院認為,本案中,繼子小陸稱張女士在學習、生活上給予其關心,但其成年后自始至終未與張女士聯系,未對張女士履行贍養、扶助和保護之義務。因此,法院認定張女士與小陸之間并未形成扶養關系,依法不應繼承張女士的遺產。最后,法院判決張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婚生子小許繼承。
●說法:尊老愛幼是我國的傳統美德,這并不局限于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親屬之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扶養關系不僅包括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還包括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
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在成年后對繼父母盡到了贍養、扶助、保護義務,讓他們老有所依,那么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子女也應享有作為子女的相應權利,包括繼承權。
(本報記者陳慧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