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工智能正深刻改變著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也給社會安全與穩定帶來了嚴峻挑戰。人工智能技術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帶來多種風險,有可能對個人、企業和社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推動人工智能安全體系建設,切實把好安全關口,已成為全社會亟須應對的重要課題。
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快人工智能技術領域立法步伐,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加強對人工智能監管、防范人工智能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快速發展,我們需要進一步把握發展趨勢和規律,加快人工智能立法進程,制定具有前瞻性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規,為相關技術的研發、應用和管理提供法治保障;聚焦人工智能重點領域制定法規政策、行業規范,強化對人工智能技術濫用的法律約束,逐步完善人工智能相關法律體系,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提供法律依據。
在現有法律政策框架下,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人工智能的監管,把平臺、企業、開發者、使用者的法定責任貫通到底,針對算法推薦、深度合成、生成式服務,完善安全評估、備案審查、標識提示、分類分級等制度安排,推動企業建立首席安全官和算法治理機制,形成“可解釋、可審計、可問責”的閉環治理格局;建立包括技術風險、數據安全風險、倫理風險、社會影響等在內的風險評估體系,對人工智能系統的潛在風險進行全面、動態的評估,以便及時發現和防范風險;進一步建立健全分類分級監管機制,根據人工智能應用的領域、風險等級、安全后果以及容錯能力等,劃分不同監管級別,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措施,以確保人工智能技術健康、安全、可持續發展。
針對“AI造謠”“AI換臉換聲電詐”等突出問題,相關部門要提升線索感知、源頭封堵、溯源取證、依法處置能力,對利用人工智能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全要素研判,嚴格整治“數據鏈—算力鏈—工具鏈—資金鏈”黑灰產業,強化快速止付、緊急凍結、追贓挽損,堅決遏制借“智”行騙、以“技”害民;要把“以技治技、以智御智”作為建設方向,加快建設大模型,服務人工智能全領域;要打通數據壁壘、業務壁壘、系統壁壘,完善實戰化實驗室和聯合攻關機制,以科技賦能嚴打違法犯罪行為。
對人工智能實行有效安全監管,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相關部門要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建立社會多元共治機制,鼓勵行業協會、社會組織、企業等參與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著力形成政府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協同共治新局面;要加大宣傳力度,用好人工智能技術應用“正面清單、負面清單、風險提示”,營造風清氣正、向上向善的網絡生態。
(來源:人民公安報,作者單位: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網安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