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童是某明星團體成員A的“粉絲”。阿偉是A應援團隊的負責人之一,在線上某平臺注冊經營店鋪,出售A的“周邊物品”。但出售價格卻明顯虛高,阿偉將店鋪經營所得用來給A進行應援、打榜。
2022年,年滿14周歲的小童在某線上平臺使用母親及自己好友的手機號注冊賬號,該平臺無需實名認證便可進行購物,并在阿偉店鋪多次消費共計6萬余元。
其后,小童的大額消費被母親發現。“我對小童的消費完全不知情,也不予認可。”小童母親主張小童與阿偉之間的交易無效,并要求阿偉返還6萬余元,多次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消費時僅14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上述消費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等情況不相適應,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小童母親)的同意或者追認,案涉合同欠缺民事行為能力要件。2021年8月中央網信辦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飯圈”亂象治理的通知》明確要求“嚴禁未成年人打賞、應援消費等活動”,被告放任小童參與集資打榜,既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認定原、被告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
被告作為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表面上提供明星“周邊物品”及服務,實際上變相為明星藝人打榜籌集資金,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應援消費,對于合同無效存在主要過錯,應當對其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小童的監護人,未能按照民法典規定妥善履行監護職責,亦未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履行家庭保護義務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職責,致使原告用手機從其近親屬賬戶內轉出大額金錢,多次用于上述非理性消費,故對于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結合雙方的過錯情形,法院酌定被告返還原告4.36萬余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辨識能力相對較低、心智尚未完全發育成熟。監護人要密切關注未成年人使用手機、網絡消費等情況,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落實好家庭保護的首要作用;明星經紀公司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牢固樹立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共同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網絡環境。
《 人民日報 》( 2025年09月18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