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14日電 (記者 李雪峰)中國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14日在北京表示,自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以來,經過近50年的努力,中國對于環境權的法律保護,與其他任何國家相比都不落后。
當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吹風會對《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主要內容進行解讀。這是中國連續制定的第4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將環境權利獨立成章,并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并列。
別濤認為,從環境人權法治的角度看,中國通過推動應對氣候變化、控制生態惡化、防治環境污染等一系列環境問題方面入手,有力地維護公眾的環境權利。
在介紹推進生態環境立法方面所做工作時,別濤說,截至目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為主要執法部門的生態環境法律已達15件。此外還有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法律20余件,生態環境行政法規30余件,再加上40余件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總體而言,生態環境法律框架體系已基本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各領域已基本實現有法可依。
但他同時坦言,整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一些明顯短板,如氣候變化應對、生態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等部分領域尚存立法空白;部分監管制度交叉重疊;對違法行為懲治力度偏弱;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構建符合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框架還任重道遠。
談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別濤表示,“十四五”期間,生態環境部將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積極開展環境法典編纂的研究論證,認真總結生態環境立法的成功經驗,進一步完善生態環保領域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特別是要明確違法排污行為等打擊重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