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惡意壓價 中國三部門推動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中新社北京4月2日電 (記者 趙建華)中國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近期研究起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選聘辦法),目前正公開征求意見。
選聘辦法共包括十七條,包括選聘方式、審計費用浮動、監督管理等,對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的選聘行為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推動完善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
近年來,低價競爭問題逐漸顯現,部分會計師事務所以遠低于項目成本為代價承接業務,導致審計資源投入不足,審計質量難以得到有效保證。同時,由于審計服務質量難以量化或標準化,特別是現行的招投標機制的設計和“價低者得”的導向,導致平均審計收費水平呈下降趨勢。部分企業在招標過程中把低價作為選聘的首要條件。例如,有的企業近10年資產總額增加了2000多億元人民幣,但審計費用卻下降了約80%;有的企業在審計招標中價格因素權重高達60%,引發惡意價格競爭,最終中標價較上一年度降幅高達56%。
財政部等三部門希望提高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抵制不正當低價競爭行為。選聘辦法設置以質量為核心的選聘機制,通過計算公式降低報價過高和過低的分值,加大對低價競爭的處罰力度。同時,動態調整審計費用,規定人員輪換要求。
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被聘后,任期最長可達10年,但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審計費用為固定費用,可能出現企業業務規模變化等導致審計投入大幅增長但是審計費用不變的局面。選聘辦法提出動態調整審計費用,審計費用可以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業務規模變化等進行合理調整,平衡雙方權益。
選聘辦法還規定了審計項目主管合伙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的輪換期和冷卻期。審計項目主管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承擔同一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審計業務滿5年后,應當有5年的冷卻期,且冷卻期不受工作變動、即跳槽換所的影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