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土地利用管理由過去重審批轉變為重監管。今年起,土地從征收、儲備、供應及合同履約、開發利用建設情況全部納入全國土地市場動態監管范圍。對超過2年未征收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指標由省政府收回,原來繳納的新增費和占補平衡指標全部作廢;對前3年累計新增建設用地供地率低于60%的將暫停年度建設用地審批;對儲備地塊由國土部統一配號,同時對儲備資金情況實行網上報備,嚴禁用儲備地塊為其他項目開發建設抵押貸款;所有供地信息必須在網上交易平臺進行,并按供應地價的10%收取開竣工保證金;明確提出經營性用地的招標拍賣出讓比例不得低于招拍掛總量的30%。二是對建設用地節約集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嚴格控制向資源消耗高、環境危害大、重復建設的行業供應土地;堅決禁止落后產能、別墅類房地產以及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樓堂館所等項目用地;對一般性的工業企業、商貿企業,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建設用地。三是從嚴控制商品住宅項目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出讓方式。限定大、中、小城市商品住宅項目用地規模,宗地出讓面積分別不得超過300畝、210畝、105畝。禁止以不公開的形式給特定對象特殊政策,從嚴控制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與BT、BOT等建設項目捆綁,從嚴控制商住用地出讓與工業、文化、旅游、商貿市場等項目捆綁。四是鼓勵企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城鄉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工業用地開發地下空間或增加地上建筑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原有用地經依法批準提高容積率或改變土地用途的,可按新的規劃條件重新評估,補繳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