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權發布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的決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2023年9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同時聲明:
一、根據《協定》第十條第一款和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協定》規定的適用作出例外聲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協定》的規定僅適用于在《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之后收集和生成的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遺傳資源和海洋遺傳資源數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動,不適用于在《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之前收集或生成的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遺傳資源和海洋遺傳資源數字序列信息的利用。
二、根據《協定》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協定》作出以下聲明:
(一)根據《協定》第一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八條等規定,《協定》應僅適用于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協定》及其實施應不妨害國家的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包括與此有關的任何爭端;根據《協定》建立的包括海洋保護區在內的劃區管理工具不應包括國家管轄范圍以內的任何區域,或者任何涉及國家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主張的區域。基于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主權在任何情況下不受《協定》及其實施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其國家管轄范圍以內區域的海洋權利在任何情況下不受《協定》及其實施的影響。
(二)根據《協定》第二條、第五條等規定,《協定》及其實施應妥善處理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之間的關系,與相關國際法律文書、框架和機構進行合作與協調,不損害相關國際法律文書、框架和機構的職責和運作。
(三)根據《協定》第四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協定》締約方大會應盡所有努力協商一致通過決定和建議。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協定》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