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合肥9月1日電 (記者 趙強)《關于促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協同發展的決定》(下稱《決定》)于9月1日起施行,這是長三角首部以協同立法的形式針對科技創新協同發展制定的法律性問題決定,標志著長三角科技創新協同發展邁入法治化新階段。
《決定》共十九條,對長三角戰略科技力量共育、科技創新平臺共建、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共研、科技成果和創新資源共享、企業創新主體共興等作出明確規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崔凱介紹,《決定》明確要發揮上海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龍頭帶動作用,強化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創新優勢,引導各類創新主體共同參與,提升區域協同創新能力。同時,明確提出戰略協同、高地共建、開放共贏、成果共享等基本原則。
《決定》規定,加大人才支持政策的協調力度,加快建設全球科技創新創業人才高地。協同引進戰略科學家、頂尖人才等,支持長三角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聯合培養科技人才,推進人才評價標準、職業資格、職稱跨區域互認。深度融入全球創新網絡,積極參與全球科技治理,建設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開放環境,吸引海外知名大學、高水平研究機構等落戶長三角。同時,共同推動雙邊、多邊國際科技合作,支持各類國際科技合作平臺建設。
安徽省科技廳副廳長譚海斌說,《決定》將為安徽帶來多重發展機遇。在創新生態上,安徽將與滬蘇浙協同打造科創策源地,推動張江與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兩心同創”。在產業升級方面,通過聯合攻關強化前沿領域協作,借力滬蘇浙技術與市場資源推動產業鏈協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