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12月18日,國務院國資委對外發布的《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據國務院國資委監督追責局負責人介紹,相較于2018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簡稱“37號令”),《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更加突出追責情形有效覆蓋。聚焦企業共性問題,完善無關多元、多層架構、控股不控權、掛靠經營、轉包和違反規定分包等責任追究情形,將責任追究情形由11個方面72種,增加到13個方面98種。另外,《辦法》更加突出責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條款,強化中央企業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科技創新等領域探索性試驗、先行先試的保障,保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從內容上看,《辦法》共分8章91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總則。一是規定《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定義。二是明確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依法依規問責、堅持客觀公正定責、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等5項原則。三是強調在責任追究工作中,深入調查違規情形背后存在的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利益輸送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違紀、職務違法或犯罪的問題線索。
(二)責任追究范圍。明確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應當追究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包括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金融業務、科技創新、資金管理、產權管理、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3個方面98種責任追究情形。
(三)資產損失和不良后果認定。一是規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程度劃分,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二是規定其他不良后果分類,分為一般不良后果、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類,對應違規情節較輕、較重、嚴重,以及影響主要在涉事企業、行業或中央企業整體、社會和國家3個層面。
(四)責任認定。一是規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劃分,根據工作職責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二是明確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的條件和程序,從組織科技研發、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等方面規定免責的情形。
(五)責任追究處理。一是規定責任追究處理方式,包括批評或誡勉、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處分、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等6種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二是明確從重、加重、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理的情形,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理的程序。三是明確重大決策終身問責,規定相關責任人已經退休、調任、離職的責任追究處理方式。
(六)責任追究工作職責。一是明確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二是規定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明確國務院國資委內設專門責任追究機構具體工作方式。三是規定有關人員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存在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發現后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七)責任追究工作程序。一是規定開展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一般應當遵循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或調查、處理和整改等。二是明確整改要求,中央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內控體系,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嚴守依法合規經營管理底線。對企業經營行為中的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相銜接的風險防范長效機制。三是規定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運用力度。
(八)附則。一是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或修訂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明確各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地區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二是明確對發生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三是明確本辦法負責解釋的主體、生效條款等規定。
國務院國資委監督追責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堅決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持續推進責任追究工作規范化精準化法治化,形成覆蓋全面、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提升綜合效能,形成“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氛圍,通過精準追責推動中央企業在依法合規的軌道內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