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6日電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做好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工作,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聯合發布《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規程》,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本規程適用于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以下簡稱任務車輛)的免費通行服務保障工作。其中,任務車輛是指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響應時,根據災害事故救援救災實際需要,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同意前往災害事故發生地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不包括經營性物流運輸、集體、個人或企事業單位自行前往災害事故地區的非任務車輛。
以下為全文: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規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應急管理廳(局),交通運輸部路網監測與應急處置中心:
為進一步做好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工作,經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同意,現將《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認真做好部門協同、系統對接和人員培訓等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加強法規政策宣傳解讀,依法規范做好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快捷通行服務保障工作。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交通運輸部和應急管理部。
聯系人及電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徐小博、王燕弓,010-65292025、010-65292789;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陽謙尚,010-83933612。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
服務保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水平,規范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的通行管理,根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以下簡稱任務車輛)的免費通行服務保障工作。其中,任務車輛是指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響應時,根據災害事故救援救災實際需要,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同意前往災害事故發生地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不包括經營性物流運輸、集體、個人或企事業單位自行前往災害事故地區的非任務車輛。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與應急管理部建立工作對接機制,加強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應急管理部門的工作指導,所屬相關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跨省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應急管理部門應建立工作對接機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授權,加強搶險救災任務信息和車輛通行數據對接,運用信息化手段共同做好省內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工作。
第四條 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其所屬單位(組織)應當及時通過應急管理部門建立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社會應急力量救援協調系統)(以下簡稱平臺),向應急管理部門提供車輛相關信息。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負責通過平臺審核確認執行跨省搶險救災任務車輛信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或批準,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通過平臺審核確認批準執行省內搶險救災任務車輛信息,并督促任務車輛嚴格按照申請的路徑和時間依法依規行駛。
第六條 審核確認的所有任務車輛信息統一由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通過平臺及時提供給交通運輸部路網監測與應急處置中心(以下稱路網中心)。交通運輸部公路局指導路網中心將收到的搶險救災任務車輛信息,通過省級收費公路聯網結算管理機構(以下稱省中心)及時下發至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高速公路收費站。
第七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按照相關法規政策要求,根據收到的任務車輛信息,做好收費站現場免費通行服務保障及政策解釋工作。
第八條 電子不停車收費(ETC)發行服務機構負責做好使用ETC通行的任務車輛應免未免退費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名單管理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或者有關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災害事故搶險救災需要,嚴格審核有關單位(組織)提供的車輛信息。不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審核批準確認的車輛,應依法正常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十條 任務車輛信息應當包括車輛類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車牌號碼、車牌顏色、裝載物資、搶險救災任務名稱、應急響應等級、應急響應啟動單位、預計出發時間和到達時間、途經省份、預約信息編號及駕駛員姓名、聯系方式等。預計出發時間和到達時間跨度(以下簡稱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5個自然日。
無法上牌的自行式特種裝備,可使用統一規范的內部編碼號牌(需安裝或放置在車頭顯著位置)替代車牌號碼作為身份識別標識。
任務車輛信息應由所屬單位(組織)在接到任務的第一時間通過平臺提供,為審核確認和信息下發預留必要時間。當任務車輛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過平臺重新提供。
第十一條 路網中心實時接收平臺審核確認的任務車輛信息,及時發布和更新任務車輛名單,及時對已超出有效期的任務車輛名單進行清理。
第十二條 各省中心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收費公路聯網收費運營和服務規范》等相關文件要求,及時下載并發布任務車輛名單,保障任務車輛名單在聯網收費系統及時生效。
第十三條 各省中心應建立有效的任務車輛名單接收、下發和生效監控機制,確保任務車輛名單在出口車道及時生效。
第十四條 路網中心應對省中心任務車輛名單下載的及時率、完整率進行統計分析,發現下載不及時、不完整的及時向省中心通報。
第三章 現場通行
第十五條 任務車輛通行收費站入口車道和ETC門架時,系統不作特殊處理。
第十六條 安裝ETC車載裝置的任務車輛,通行至出口ETC專用車道,車道系統判斷車輛車載單元(OBU)拆卸狀態、是否插卡、OBU和ETC卡車牌號碼是否一致。如判斷通過,則進行任務車輛名單判定。對在名單內且在有效期內的車輛,則不進行稽核名單、通行有效性和計費信息異常等判斷,自動抬桿放行,費顯顯示0元計(扣)費。對不在名單內或不在有效期內的車輛,正常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十七條 未安裝ETC車載裝置或已安裝ETC車載裝置但未正常使用的任務車輛通行至出口ETC/人工收費(MTC)混合車道,車道系統自動識別車牌號碼(含顏色),收費員核準抓拍車牌(含顏色),車道系統進行任務車輛名單判定。對在名單和有效期內的車輛,則不進行稽核名單判定;車道系統進行復合通行卡(CPC)有效性判斷;判斷通過后按0元收費并抬桿放行,生成交易流水數據上傳。對不在名單內或不在有效期內的車輛,正常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四章 特情處理
第十八條 任務車輛通行收費車道,發現欄桿未抬起的,應等待收費站工作人員處理,不得強行通過。收費站工作人員應及時對無法正常通行的任務車輛進行疏導處置。必要時,通過省中心聯系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 路網中心應支撐省中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實現任務車輛名單的實時查詢。收費站在系統無法正常接收或核驗任務車輛名單等特情時,可通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值班電話等方式及時核實任務車輛信息。
第二十條 ETC專用車道特情處理
(1)任務車輛發生ETC誤扣費時,由車輛用戶主動申請的,途經省份和發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相關參與方)核實后應快速開展退費工作;由相關參與方主動核實發現的,相關參與方應主動及時發起退費。
(2)如任務車輛OBU屬于拆卸狀態、未插卡、OBU和ETC卡車牌號碼不一致,轉人工車道處置,以車輛實際車牌為準進行操作。
第二十一條 MTC混合車道特情處理
(1)任務車輛出現CPC通行異常特情時,按無通行介質處理,根據實際車牌查詢入口信息并與車輛用戶確認后,調用在線計費,對在任務車輛名單內且在有效期內的,按0元收費并抬桿放行,生成交易流水數據上傳。
(2)CPC卡人為損壞或丟失的,按照《收費公路聯網收費運營和服務規程》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自稱執行搶險救災任務,但經核實不在任務車輛名單內的車輛,收費站暫按非任務車輛正常收取車輛通行費,并向車輛用戶提供《非搶險救災任務車輛特情告知單》。車輛用戶可自出口交易時間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平臺提交任務車輛信息補登申請,待補登信息審核后,被確認為任務車輛的可撥打95022申請退費。
第五章 清分結算
第二十三條 任務車輛出口交易數據應及時、準確、全量上傳省中心和路網中心。
第二十四條 發行服務機構對任務車輛ETC交易數據,按正常交易進行記賬和爭議判定,并返回記賬結果。
第二十五條 路網中心、省中心對于任務車輛交易按《收費公路聯網收費運營和服務規程》進行清分結算,確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掌握本路段任務車輛通行和車輛通行費減免信息。路網中心對全網任務車輛實際通行情況、減免金額進行統計分析,根據工作需要提供給交通運輸部公路局、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聯系溝通,及時協調解決任務車輛通行相關問題。
第二十七條 客服人員接到車輛用戶反映應免未免問題后,需請車輛用戶提供車牌號、車牌顏色、通行時間、入出口站點名稱等信息,核實車輛通行記錄,并查詢車輛通行時是否在任務車輛名單內。對符合任務車輛條件的,應通過客戶服務支撐系統發起工單。不符合條件的,向車輛用戶解釋免費政策及適用條件。
第二十八條 因任務車輛應免未免產生的工單應直接由出口省份確認是否退費,跨省任務車輛應免未免工單不再由各通行省份交互流轉。出口省份應根據車牌號、車牌顏色、交易時間等信息,查詢任務車輛名單,并調取通行記錄、門架信息、車道日志、圖像等證據,開展投訴核查取證,及時將相關證據、處理依據、問題原因、處理結果、退費金額等上傳至客戶服務支撐系統。經出口省份確認應退費的,由發行服務機構為ETC車輛用戶辦理全額退費,出口省份為非ETC車輛用戶辦理全額退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在任務車輛復核過程中,經確認不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關于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規定的車輛,或假冒任務車輛的車輛,按照《收費公路聯網收費運營和服務規程》納入稽核名單,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有權拒絕其通行,并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涉及嚴重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消防救援車輛的免費通行服務保障工作,繼續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2019〕5號)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收費公路聯網收費系統未能覆蓋的收費公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建立任務車輛免費通行保障機制,指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時從省中心獲取任務車輛信息,做好免費快速通行及沿途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2022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跨省執行搶險救災任務車輛免費通行服務保障規程(試行)》(交辦公路〔2022〕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