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網紅偷逃稅,懲戒若止于罰款層面,而未在社會影響和平臺規則層面形成有效制約,就極易被誤讀為“交錢了事”,甚至助長“先逃后補”的僥幸心理。
今年9月,擁有5000萬粉絲的某短視頻平臺主播,其名下控股企業涉嫌逃稅被稅務部門查處,涉及金額逾1600萬元。然而,處罰決定公布后,該主播一直在正常直播,并計劃于12月11日12時開啟“雙十二”直播。此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目前,或受前述逃稅事件影響,11日未準時開播(據12月11日澎湃新聞)。
稅務處罰決定落地3個月,主播似乎未受影響,照常直播帶貨,直到輿論發酵才匆忙按下“暫停鍵”。一邊是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一邊是在網絡平臺上的照常營業,這不禁令人錯愕:違法成本到最后只化作賬戶上減少的一串數字嗎?當一個擁有千萬級粉絲的頭部主播,在被查實重大稅務違法后仍能高調直播帶貨,這會向社會傳遞出怎樣的信號?法律的威懾力會不會打折扣?公眾對稅收公平乃至市場秩序的信任何以安放?
現實中,企業若因偷逃稅款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貸款、招投標等活動都會受限,相關責任人的個人征信會留下污點,高消費也會被禁止。為何到了網上,頭部網紅憑一張罰單就可以“花錢消災”,連直播間的大門都不用關?對逃稅網紅的懲戒若止于罰款層面,而未在社會影響和平臺規則層面形成有效制約,就極易被誤讀為“交錢了事”,甚至變相助長“先逃后補”的僥幸心理。
《網絡主播行為規范》規定,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的機會,防止其轉移陣地復出。這明確了網絡視聽平臺的主體責任,也列明了對違法違規主播采取的限制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通報,今年1月至11月,全國稅務部門查處包括明星網紅在內的“雙高”人員偷逃稅1818名,查補稅款15.23億元。這說明對于網紅偷逃稅現象,監管已在持續發力。但一些涉事主播的賬號還在開播,帶貨商品仍在上架,這是否意味著平臺的主體責任還沒履行到位?同時,是否也暴露出網紅偷逃稅整治中的一個薄弱環節:行政執法與平臺管理未能有效銜接。稅務機關能開出罰單,卻管不了賬號;平臺手握賬號生殺大權,卻因利益牽絆不愿真打——畢竟頭部主播動輒帶來千萬級商品交易額。在合規與流量之間,有些平臺選擇了后者。結果是,偷逃稅者繳了罰款,卻保住了能持續變現的最重要資產——賬號和粉絲,違法成本顯然低于長久收益。假如只要刪除幾條信息、延遲幾場直播,就能躲過風頭,重啟變現機器,部分網紅就容易誤以為影響力可以兌換“豁免權”,甚至將法律制裁輕視為“公關危機”。
若要實現更好治理效果,需要明確一點:對偷逃稅者,不能止于“罰錢”而忽略“禁業”。稅務違法案件公示信息不應是“靜默的數據”,而應觸發平臺的聯動處置機制,比如對涉事賬號暫停商業合作、限制流量推薦甚至封禁?;蛟S“罰”與“禁”的聯動,能夠終結“罰單照繳、直播照舊、邊罰邊播”的局面。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