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
農民農村富裕是共同富裕的核心點
“共同富裕”成為近年來政策層面一大熱詞,2021年,浙江省被選定建設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浙江團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認為,實現共同富裕,要著力解決發展城鄉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說,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是扎實推進共同富裕的核心點、關鍵處。如果說發展好是“做大蛋糕”,分配好是“切好蛋糕”,那么,在切蛋糕時,須為農民農村著想,留足份額,也就是“留足蛋糕”。
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
探索開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邊界
蔡繼明認為,需要在大幅度轉移農業人口的基礎上大幅度提高戶均耕地規模,才能最終改變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狀況,還要探索開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邊界,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談“三農問題”
大幅度提高戶均耕地規模
北青報:“三農問題”成為老生常談,鄉村振興被提上日程,如何破解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增強城鄉融合發展?
蔡繼明:走出三農困境,歷史上曾嘗試過不同的路徑選擇,一是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的農村工業化,隨著鄉鎮企業衰落,大量農民進城務工,這條路已經半途而廢;二是進城不落戶、遷徙不定居,由此導致數以千萬計留守婦女、老人和兒童,這條半城市化的道路也不可持續;三是就“三農”論“三農”的新農村建設,除了村容整潔,在緩解人地矛盾等方面收效甚微。
由此看來,解決“三農問題”,實現鄉村振興,不能就農民談農民、就農村論農村,只有跳出“三農”的范圍,才能真正意義上解決“三農”問題。從扶貧攻堅到鄉村振興,最終的落腳點應該是城鎮化。城鎮化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城鎮化包括農村居民的市民化,鼓勵“農民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并安于“進城不落戶”、“遷徙不定居”的半城市化的生活,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是在大幅度轉移農業人口的基礎上大幅度提高戶均耕地規模。
只有隨著城鎮化率的提高暨農村從業人員的減少,使農村戶均土地達到50畝以上規模經營水平,從事農業生產的收入與進城務工的收入大體持平,才能最終改變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狀況,真正實現城鄉融合發展。
談融合發展
制定外來務農者進村條款
北青報:還有哪些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共同富裕的政策建議?
蔡繼明:還要探索開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邊界,促進城鄉融合發展。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推進,城鄉之間、城市之間、鄉村之間的人口流動會愈加頻繁,規模也會越來越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應該是開放型的。農地制度的安排應該順應這一城鄉關系變革和農村傳統社會變革的歷史潮流,而不能成為阻礙這場變革的桎梏。
因此,建議在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的前提下,既要允許原有的成員進城落戶之后通過轉讓土地承包權、宅基地資格成員權等方式放棄其成員權,也要允許外來的人口通過接入承包權等方式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
在提升城市包容性、推動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的同時,也要敞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門,參照城市允許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制定外來務農者(包括市民)進村的條款,允許他們購買當地農民的自建住房或租用宅基地建房,在土地承包轉包(包括租金和期限)、惠農政策、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與當地農民同等的待遇,推進外來務農者本地化和村民化。
談土地制度改革
盡快出臺農村集體 建設用地入市政策
北青報:您提出的推動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實現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具體怎么理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城鄉之間流轉的主要障礙是什么?政策方面需要有哪些突破?
蔡繼明: 從根本上改革土地原有的計劃管理體制,變行政配置為市場配置,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在城鄉之間流轉,縮小城鄉居民過高的財產性收入差距,同時為城市工商資本下鄉發展現代農業、城市各類人才下鄉參與鄉村振興、城市居民下鄉休閑養老,提供產業發展配套設施和生活居住條件。
盡快出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政策,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將農村大量閑置的建設用地(特別是宅基地)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特別是住宅建設用地),通過增加城市建設用地供給降低地價進而降低房價,最終降低農民工進城落戶門檻。
文/本報記者 李澤偉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
應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完善有關農村“三塊地”的立法
呂紅兵說,多渠道增加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資產收益是推進農村共同富裕的重要內容,“應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他說,要堅持存量優先、帶動增量,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體系,加快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其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尤為關鍵。
呂紅兵建議,完善有關農村“三塊地”的立法。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農村“三塊地”,即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依法有序流轉,做了系統性的頂層設計。
呂紅兵說,“應結合推進我國土地法律體系的健全,依據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將上述‘三塊地’改革舉措與立法完善納入統籌規劃之中,并以此為核心路徑,設計并實現農民財產性收入倍增計劃,將廣大農民的共同富裕落在實處、落袋為安。”
要夯實全體勞動者共同富裕的法律基礎
呂紅兵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他還建議,進一步健全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相關法律體系。
如何理解呢?“我國已出臺勞動法、就業促進法,應進一步強化與細化職業教育與培訓制度。應貫徹落實工會法,并適時制定工資集體協商與最低工資相關法規,夯實全體勞動者共同富裕的法律基礎。”
他建議,拓寬居民股息、紅利等增收渠道,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題中應有之義,“應重點貫徹證券法特別是其中投資者保護規定,切實維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
呂紅兵提到,建議進一步強化與二次分配相關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包括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加快轉移支付制度立法。
加快建立相關三次分配的基礎性法律制度
呂紅兵還建議,加快建立相關三次分配的基礎性法律制度。
他介紹,目前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均已施行。我國民法典專節規定了“非營利法人”制度,并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作出規定。
“應依據民法典對基金會管理條例作出完善,以推進發展為出發點將其修訂為基金會條例,并同步制定社會團體條例、社會服務機構條例;或者將事業單位法人包含其中,制定統一的非營利法人法。”
他說,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目前正在修訂的公司法也以專條規定了社會責任。
“在此基礎上,制定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條例。發展慈善事業需要大力發展志愿服務事業,應以我國憲法和民法典規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統領,制定統一的志愿服務法。”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統籌/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