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我省將在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我省行政區域內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均在改革之列。實施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意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征收。單位繳納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余額可繼承
社保經辦機構會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全省統一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參保的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參保人員省內流動只轉關系
參保人員在全省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應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我省將按國家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全省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建立省級統籌制度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各級政府對同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負責。
全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制定,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年滿70歲繼續工作可不再繳費
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