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報 - 商洛之窗訊 (賀國琴)面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政協組織必須充分發揮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以改革精神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一、堅持協商原則,體現主動性。政協應在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前,組織委員開展調查研究,綜合社會各界意見,提出意見、建議,就有關重要問題進行協商。近年來,鎮安縣政協在例會協商、專題協商、重大問題決策協商之前,組織委員開展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資料,為深入開展政治協商打好基礎、做好準備,努力增強協商成效,使政協的協商建議更好的促進黨委、政府科學民主決策。
二、拓展協商內容,強化規范性。近年來,鎮安縣政協緊緊圍繞助推科學發展、保障改善民生、社會和諧穩定就生態文明建設、旅游產業發展、農民增收、陜南移民搬遷、保障房建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社會管理創新等中心工作以及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開展專題協商,形成了高質量的協商建議,促進了縣域經濟發展、民生保障改善和社會和諧穩定。
三、完善協商機制,注重操作性。健全完善協商民主機制是推進協商民主的重要保障。進一步建立協商民主的運行機制,加強協商民主程序化建設,健全完善協商機制,形成課題選擇、調研視察、專題協商、成果報送、政府承辦、反饋落實等一整套規范高效的協商程序,使協商更具操作性和實效性。建立完善督辦落實機制,采取黨委、政府、政協聯合督辦,或由政協組織委員跟蹤視察的方法,有效推動協商成果轉化為各項政策措施,使其在服務黨政科學決策、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充分發揮作用。近年來,鎮安縣政協積極探索協商民主機制建設,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協商民主制度,進一步促進了協商民主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四、豐富協商形式,擴大包容性。充分運用政協例會、視察、調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協商途徑和形式,對會前準備、協商規則、大會發言、小組討論等制定相關規則,規范細化協商的內容、形式和程序,使協商活動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研究制定協商方案,認真組織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圍繞協商議題,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座談研討、視察考察等活動,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建議。建立平等、公開、包容、理性的協商氛圍,鼓勵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收集、整合社會各方面的意愿,使協商渠道更為多樣和豐富,使協商的過程成為擴大有序政治參與的過程,成為化解分歧、凝聚力量的過程。近年來,鎮安縣政協不斷豐富協商形式,擴大協商面,增強包容性,較好發揮了政協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五、提升協商質量,增強針對性。圍繞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建設等重大問題深入開展協商研究,積極參政建言,促進黨委、政府科學民主決策。注重發揮各界人士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凝聚各方面智慧,提高協商質量,增強協商實效。緊扣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在深入研究問題上下功夫,在分析和提出各方面意見上下功夫,使調研論證更加科學嚴謹、協商議政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著力提高政治協商能力和水平。近年來,鎮安縣政協提出的關于生態文明大縣建設、鎮云一體化建設、打通風凸嶺隧道、實施農村清潔工程、加強城市改造提升、加強重點鎮建設等提案、調研報告和協商建議,得到了縣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采納落實在助推鎮安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六、堅持務實創新,提高實效性。圍繞“五個轉變”,努力提高協商實效。變被動為主動,主動加強與黨政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變裁判為參與,精心做好協商議題準備,深入調查研究,加強與黨政互動,力推成果轉化;變務虛為務實,把履行協商職能的各項活動賦予實際內容,不圖形式,不走過場;變隨意為規范,對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協商活動的安排與進行、協商成果的報送、協商建議的處理及反饋程序都作出明確規定,使協商議政有制可依、有規可循;變呆板為活潑,把嚴肅的課題寓于寬松的協商活動之中,使政治協商更加生動活潑、規范有序。近年來,鎮安縣政協在制定工作計劃時,積極征求縣委、縣政府意見;在選擇視察調研課題時,主動與縣委、政府協商確定;在實施委派民主監督員工作中,變部門邀請為政協直接委派;在提案辦理和協商意見落實上,主動與縣委、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協商辦理;在擴大基層協商民主工作中,積極與縣委溝通聯系,促進了鎮政協聯絡組的建立,使政協協商民主得到了進一步拓展和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