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任平)在監獄度過了9個春秋,釋放還不到一年的劉某,近日又因盜竊、搶奪罪經山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9000元。
劉某是鎮安人,2002年曾因搶劫罪被鎮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2011年3月,劉某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又于同年11月至今年2月先后流竄至柞水、山陽、洛南、鎮安等地盜竊、搶奪作案,共盜竊作案4次,搶奪作案4次,盜竊現金21000元,搶奪黃金首飾、香煙價值15666元。山陽縣人民法院認為,劉某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不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搶奪罪行,具有自首情節,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