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劉開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環境保護稅法的決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稅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該條明確,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需要,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以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增條款還明確,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的特點,合理設定征稅范圍和稅額幅度,完善監測技術和排放量計算方法,加強工作協同,加快推進試點工作。
揮發性有機物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來源,可引發霧霾、光化學煙霧等大氣環境問題。目前可檢測的揮發性有機物已達300多種。2016年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時,遵循“稅負平移”原則,僅將之前已征收排污費的苯、甲醛等18種揮發性有機物改征環境保護稅。
根據新增條款內容,國務院自試點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稅法擴大揮發性有機物征稅范圍,有利于進一步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改善空氣質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